深圳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

2019年04月01日 头条新闻 2940次阅读

为规范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活动,2018年9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深圳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发商与低收入家庭签署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情况。

增值收益:是指在申请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署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将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署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商品房并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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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房权利人申请房屋上市交易,需要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4.1、本人为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非商品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4.2、经济适用房签署买卖合同已满5年;

4.3、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并有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4.5、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申请的受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5.1、深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上市交易的,由深圳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批复。

5.2、深圳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简称区主管部门)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上市交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批复,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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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

6.1税费:是指住房权利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书》(非商品房)时实际支付的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

6.2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按以下规则确定:

6.2.1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6.2.2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缴纳增值收益。

第七条:市场评估价格按照深圳市房地产评估机构测算。申请人可以登陆市、区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完全产权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8.1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受理部门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8.2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8.3准予批复。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受理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

8.4变更登记。取得受理部门出具的批复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九条:深圳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按以下步骤办理:

9.1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行确定该套住房受让人及交易价格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如实申报已确定的受让人及交易价格。

9.2受理审核。受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是否按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书面意见,予以优先回购的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办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9.3予以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扣除其应缴增值收益后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收回该套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回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9.4不予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9.4.1、受理部门出具通知书,说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

9.4.2、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受理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

9.4.3、申请人和买受人取得受理部门出具的批复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申请办理变更和转移登记,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记至该受让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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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0.1继承人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10.2住房买卖合同签署满5年的,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或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10.3向深圳市、区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10.4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且不得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权利人因婚姻情况变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1.1权利人登记结婚,配偶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凭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深圳市、区主管部门申请追加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

11.2作为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向深圳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的住宅。由深圳市政府下达计划,用地实行行政划

拨,免收土地出让金,税收实行减半,出售价格实行深圳市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

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主要面对深圳市中低收入家庭。

文章来源:668房网 

作者:孟美岐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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